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