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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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苡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90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653元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一)債務人詹苡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8,766元正未給付,其中6,653元為消費款;913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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