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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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奕霖 訴訟代理人 劉紹華 被告 王秉勝
鳳凰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明軒 訴訟代理人 陳黃沅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交附民 字第 1 號裁定(113.0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交簡附民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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