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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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相對人藍瑞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宇美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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