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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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13號原告 周子恩 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 律師被告 傅傳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陳怡珊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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