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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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 呂家芸
張志偉 陳佩如 董子逸 張靜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12月6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12月6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6月5日止完結清算。
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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