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39號原告 楊本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