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193號聲請人 鄭伊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童畊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童畊翰」抑或「童耕翰」?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童畊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