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龔貞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