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 林宴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8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3826635169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6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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