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東益選任辯護人林育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尚諭
法官蘇珍芬
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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