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即原告馥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宜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峰開發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6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