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楊志信
楊富美陳金蓮 楊惠美 楊志男 楊志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被告 張楊玉葉
楊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肆佰柒拾柒萬柒仟貳佰零玖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2,900元×A部分鐵皮屋面積197.21平方公尺=14,376,609元〕+A部分鐵皮屋課稅現值400,600元=14,777,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肆仟肆佰壹拾元,尚欠壹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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