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哲即被告具保人李明霓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洪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李明霓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逃匿,有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民國101年10月22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