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2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7年7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簡芳潔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