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185條之4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中華民國97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185條之4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中華民國97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