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9月22日召開第1屆第5次董事會,就捐助章程不適當之部分予以修正如附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第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變更捐助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臺東縣政府同意備查公文等資料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永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