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