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3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嘉龍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9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停止羈押准予具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李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含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鑑定書、入出境資訊連結查詢表等件),已足認被告李嘉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李嘉龍未明白供述「 大支董 」等運毒集團成員真實姓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另扣 案愷 他命重量甚鉅,復經檢察官具體求處重刑,而相關未到案共犯依被告李嘉龍等人所述,亦係躲匿於大陸地區等地,扣案愷他命同經由海運走私入臺,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李嘉龍有循走私海運途徑潛逃出臺灣地區之情,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要件,並有羈押禁見之必要,遂於民國
100年8月19日裁定被告李嘉龍應予羈押禁見,嗣於100年11月10日復經訊問被告李嘉龍,各聽取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本案雖已進行準備程序終結,惟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顯示,檢警目前仍積極提訊被告李嘉龍等人俾查緝本案共犯 唐天平李成文 及綽號「大支董」等人,且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是被告李嘉龍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當庭裁定延長羈押2月,同時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至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核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而本件業經本院儘速定於100年12月8日將進行審理期日,現自難認原羈押要件或羈押必要性已有何消滅之情形,是被告李嘉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屬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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