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46號
原告 劉泰均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蘇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