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77號債權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載明是否欲對保證人 楊宗寶 請求清償醫療費,若欲對其請求,請補正確之聲明(是否請求連帶清償)及正確之原因事實(敘明其負清償責任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