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歷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歷毅(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由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593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明知服用酒類以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OO宴會館」飲用酒類,已達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2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巷口時,本應知悉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O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OOO,沿新北市○○區○○路往新北市OO區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欲左轉,被告所騎乘之上開OOOO號機車因而撞擊告訴人所搭乘之上開OOOO號機車,致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因前揭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惟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過失傷害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即102年8月30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告訴人所提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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