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571號債權人 丁加勝 上列債權人丁加勝因與債務人 洪淑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加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證物所示,支票影本之受款人為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對債務人洪淑惠何以有票(借)款請求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