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台灣萬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立旭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被告億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