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東意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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