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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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洪俊傑 被告 劉修鳴
王聖文 被告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