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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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均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準用之。
二、上訴人張振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張振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