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97號

原告 陳郁馨

被告 陳輝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騰空,並將該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並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惟本院前以裁定命原告以門牌號碼表明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具狀稱未辦理門牌登記及稅籍登記,亦有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可佐,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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