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訴人 黃子紜 (即 廖文良 之承受訴訟人)
廖薇瑄 (即廖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廖昱丞 (即廖文良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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