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聲請人 張進發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8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10×43=4,730。
二、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年之收入總額為410,088元,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總額為450,360元云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
五、聲請人表示其擔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月營業額為24,410元,營業成本以3成計算,每月淨收入為17,087元等語,請釋明其營業成本為營業額之3成之依據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111年8月至陳報月止之收入數額及工作所得之證明。
七、查聲請人子女張○韶、張○誠均已成年,渠等是否提供聲請人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之數額為何?若否,不提供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之原因為何?
八、聲請人是否請領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