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105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遷移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查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刪除,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則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上揭遷移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犯行,既已廢止其刑罰,自應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