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後,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㈠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與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
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事業投資、債權債務之增減),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並提出釋明文件(應包含聲請人配偶 來志鴻 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受扶養人 吳素丹 (聲請人之婆婆)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二年所得資料正本(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若受扶養人吳素丹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應併予敘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㈢自債務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
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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