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上訴人 李月琴弘宇 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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