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1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李靖國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添壽許玉龍 (即 許玉進 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許玉龍出境前往之國家及國外住所不明,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上訴人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許玉龍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唐奇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