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債權人 曾文濟 即崗山起重吊車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具狀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鑫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