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轅臣 (原名 李睿麟 、 李長霖 )代理人 曾琴稜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創業而積欠債務,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調解不成立。伊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最大債權銀行
中信商銀陳報「分84期、年利率5%、每期償還1,762元」之債務清償方案,然聲請人無法負擔,故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5號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有無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㈡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觀之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所示,其名下無任何財產;又依民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該2年間之收入共計36萬0,298元。另聲請人陳稱其目前從事清潔員及兼差零工,每月薪資約2萬6,000元,每月領有租金補助5,000元等語,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為憑,堪認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萬1,000元【計算式:26,000+5,000=31,000】。
㈢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萬
8,500元,未逾新北市政府公告之112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6,000元之1.2倍即1萬9,200元,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應可採認。
㈣扶養費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104年1
1月、000年00月生),每月扶養費各為5,000元,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審諸聲請人之子女現未成年,經本院查詢名下無財產及收入,無法負擔生活所需,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所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為新北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6,000元之1.2倍即1萬9,200元,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未成年子女之母分攤後之數額為1萬9,200元【計算式:(19,200+19,200)÷2=19,200】,堪認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各5,000元,共計1萬元,應屬合理可信。
㈤基此,聲請人現每月可得處分所得3萬1,000元,扣除每月必
要生活支出1萬9,200元及扶養費1萬元後,僅餘1,800元,雖足以負擔中信商銀所提每期償還1,762元之債務清償方案。
惟聲請人除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外,亦積欠非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債務逾25萬元未納入上開調解方案。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其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亦未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另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