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 林書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依其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是否已毀諾?若是,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10年7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10年7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㈤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
0巷00號5樓房屋?及提出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提出聲請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含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
七、具體說明聲請人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原因為何?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