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鄭國雄
鄭秀美 鄭世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原告於102年11月7日變更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上如102年10月22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5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原告;二、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上如102年10月22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面積14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98,000元【公告現值16,400元x(54+141)平方公尺=3,198,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柯月美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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