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七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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