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 陳靜怡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另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本院亦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予以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8日為聲請人代理人所收受等情,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於105年5月31日以民事補正狀回覆,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存摺內頁影本等資料以為補正,卻就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3,060元,合計4,060元部分迄今則仍未補正乙情,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等件在卷可按,故揆諸首開說明,仍應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