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9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宜交簡字第44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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