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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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簡芃熏 (原名: 簡詩庭 、 盧詩庭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中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即包括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
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