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朴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沈吉本
被   告  陳林秀蓮 (即 陳惠玲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
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玲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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