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士方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芸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