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債權人龍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甯吉林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鵑 債務人欣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倉省 債務人展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秀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正式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本件請求金額中,對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欣豪工程有限公司、展富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請求之金額及原因,並附該金額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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