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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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黃美月 被告 胡古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4,950元(計算方式:11,61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50元,參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鈺瓊附表:
原告主張分得之面積:
㈠編號A分得2,540平方公尺(計算方式:2,55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之比例99,644/100,000)(保持分別共有)。
㈡編號B分得9,071平方公尺(單獨所有)。
合計11,61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