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2號
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109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暐峻林永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共計4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4件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88,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均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6、163、175、18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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