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馮振榮 被告 馮清雲
馮清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有關判決被告馮錦雪無罪部分,另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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