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馮振榮 被告 馮錦雪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馮錦雪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馮錦雪被訴傷害案件,已經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說明,上開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至於本院一百年易字第四九六號判決所載同案被告 馮清雲 、 馮清期 共犯傷害等犯行有罪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