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本鏗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朝同 相對人即債務人百爾芝蓮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趙延順 人之13相對人即債務人凱蓮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趙嘉文 人13、3樓之1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叁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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